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

全民公敵的時代

自從公司決定要購買超級無敵貴的軟體來監控大家開始,
我們除了休息時間外,上班時都不敢非公務去上網,
因為若被稽核稽到且無正當理由者,第一次記大過,第二次開除.
所以,有時開mail不小心點到網路,都好害怕,深怕這一不小心,恐怕要回家吃自己,

常在想,若是因為工作沒做好而被開除,那是真的沒話說,
但若因為上網事件,那真是…………
!如今只好自個兒小心為妙,誰叫我是個小小上班族啊!

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

手工包包&縫紉機

這是我的第一個手工包包,
但是不是我自己做的,
是弟媳嬑親手做的手工包包,
看她又車又縫的,真是辛苦啊!
嬑! 感謝妳哦! 看! 好棒, 什麼都有了.
不過提醒妳,雖是興趣,但還是不要太過著迷, 這.......很傷眼睛呢!


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

台中好吃的千代興雞腳凍&台中正老牌香菇肉羮

上週六(10/10)回台中領水電補助款,
大家都很開心,因為我們又可以回去吃台中吃小吃了,
這次回去打算去是吃老牌肉羮麵 , (源自台中市場內,有著老台中人記憶中的好味道。肉羹很濃稠。)
重點是孩子們也很喜歡呢!
照片照得不太好,但是就喜歡這種濃稠的肉羹麵,加上不辣的辣椒醬,真是另人懷念啊!

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

【轉貼】部落客推薦文章 消基會:應規範

部落客推薦文章 消基會:應規範

台灣醒報 更新日期:2009/10/09 01:52 賴宥霖

 

【台灣醒報記者賴宥霖報導】在部落格分享美食美容、產品的部落客,說的到底是不是真的?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日前宣布,將來網友在網路上評論產品時,必須說明是否有接受廠商金錢或產品餽贈,否則最高將處以一萬一千美元罰鍰。消基會表示,台灣也應該跟進,「因為部落客推薦,消費者往往不覺得是廣告,很容易因此上當。」

FTC以四比零的票數通過新版《廣告推荐與見證的使用指南》,該指南中表示,若消費者因為部落格不當產品評論,而遭受損失,部落客可能也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。除了部落格,這項政策同時也適用於Twitter、Facebook等微網誌

此外,該指南中也規定,未來名人在脫口秀或其他媒體推銷產品時,也必須公開他們與廠商是否有關係。

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表示,美國這種作法非常開明先進,因為廠商及部落客在過程中都獲得利益,因此部落客也應該對消費者負責,「台灣以往是由名人代言,觀眾很清楚這是廣告,但部落客推薦,消費者不覺得是廣告,很容易因此上當。」吳家誠呼籲,台灣也應該跟進,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
消保會則指出,美國的作法台灣可以參考,台灣目前雖然沒有規定要公開與廠商關係,但對於網路部落客的行銷仍有相關規範。

消保會消保官組組長吳政學表示,消保法22條及公平交易法21條,都有「企業經營者」不得做不實廣告的相關規定。「若部落客的確收了廠商的金錢或產品,那麼他就算是『企業經營者』,同樣要受到法律的規範。」

引 用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1008/115/1skb5.html